义工联盟志愿服务队
来源: 日期:2017-08-31 11:28 关注:22919人
赤壁志愿者协会义工联盟志愿服务队简介
赤壁义工联盟是由赤壁热线及来碧海和社会爱心人士共同组建的一支志愿服务队,现有志愿者650余人。他们是在不为任何物质报酬的情况下,能够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服务群众,而不关心报酬,奉献个人的时间、金钱的一批爱心人。弘扬真善美,传播正能量,记录赤壁义工联盟的感动瞬间,发现人间温暖的人文关怀。帮助别人、快乐自己!“只有付出没有回报没有怨言”。
主要成员:
会 长:来碧海
副会长:王琴英
副会长:魏萍
秘书长:王琴英
副秘书长:周湘云
副秘书长:舒 萍
副秘书长:贺婷婷
副秘书长:李大龙
副秘书长:柯 江
公众号宣传:王梦蝶
赤壁志愿者协会义工联盟服务队章程: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形式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理事会下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秘书处,秘书处主要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议,处理协会日常工作。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交理事会讨论通过。受理事会委托,秘书处对外可代表“赤壁市志愿者协会”。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公益事业,政治素质好,奉献精神强;
(二)在本协会相关领域有一定造诣或有较大社会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及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文明办审查并经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市文明办审查并经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协会其他专设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办事机构,实行会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为专职,协助会长、副会长开展工作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相关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决定同意后聘任;
(四)决定相关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相关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七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文明办审查同意,并报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文明办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市文明办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券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经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文明办和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7年4月25日第一次会员代大会表决通过(试行)。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