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壁市志愿者协会章程
来源:赤壁志愿者协会 日期:2017-04-25 08:56 关注:50276人
赤壁市志愿者协会章程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赤壁市志愿者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志愿从事社会公益与社会保障事业,带头倡导、树立时代新风正气的各界人士组成的全市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负责对全市各类志愿服务活动进行协调、指导和管理。
第三条 本协会按照《湖北省志愿服务条例》的规章制度和要求,通过组织和指导全市志愿服务活动,为社会提供志愿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公民的整体素质,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做出贡献。本协会的一切活动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服务社会,传播文明”,倡导“友爱、奉献、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
第五条本协会接受市文明办、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办公地点设在湖北三国鼎盛网络传媒有限公司(赤壁热线)。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国家有关志愿服务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宣传志愿精神和志愿服务事业,提高社会公众的认识度和参与度;
(二)开展志愿者招募、注册工作,协助主管部门统筹开发、整合优化及有效配置志愿服务资源,完善社会志愿服务体系;
(三)开展志愿服务相关培训和专业督导,加强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能力建设;
(四)反映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诉求,调处志愿服务活动中发生的纠纷,维护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五)组织开展志愿服务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为制定志愿服务政策提供决策依据,开展志愿服务政策咨询,推动志愿服务立法相关工作;
(六)经有关部门批准,开展对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表彰活动;
(七)开展与市内外志愿服务组织和团体的交流。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九条 凡依法成立的市域内志愿服务队承认本协会章程并提出入会申请,经理事会审查通过,即可成为本协会团体会员。
第十条 凡承认本协会章程并提出入会申请的中国公民,经理事会审查通过,即可成为本协会的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根据本协会的决议精神,依法独立开展工作;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向本协会推荐会员;
(六)可请求本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形象;
(三)参加本协会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第十四条 会员用本协会名义组织开展活动,须报经理事会秘书处批准。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和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本协会办事机构审查核实后,通过理事会表决,视其严重程度,可予以警告、严重警告乃至除名。
第十七条 会员参与或者组织开展活动,不得借活动之名达到自我宣传、牟利等违反协会宗旨的行为。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审议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审议决定本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文明办审查并经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卸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增补部份理事;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注销和更名;
(六)审议本协会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讨论和决定本协会的重要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聘请协会名誉主席、名誉理事和名誉会员,表彰和奖励在志愿服务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会员;
(十)决定本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形式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理事会下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秘书处,秘书处主要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议,处理协会日常工作。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交理事会讨论通过。受理事会委托,秘书处对外可代表“赤壁市志愿者协会”。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公益事业,政治素质好,奉献精神强;
(二)在本协会相关领域有一定造诣或有较大社会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及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文明办审查并经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市文明办审查并经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协会其他专设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协会办事机构,实行会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为专职,协助会长、副会长开展工作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相关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决定同意后聘任;
(四)决定相关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相关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文明办审查同意,并报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文明办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市文明办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券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文明办和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7年4月25日第一次会员代大会表决通过(试行)。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